113/02/20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訂定借款契約事宜
申報種類: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公告日期:113/02/20
公司代號 | L2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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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號 | 01010T |
公告序號 | 1 |
發言人姓名 | 尤其偉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6-2139171 |
主旨 |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事宜 |
1.事實發生日 | 113/02/20 |
2.內容 |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授信合約。 一、事實發生日:113年2月20日。 二、對象: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簽訂文件:授信函、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授信文件。 四、借款主要內容:(一)授信總額度:新台幣肆拾捌億伍仟萬元整中期授信額度。 (二)授信用途:(1)償還借款人於2019年2月25日與授信銀行簽署並已動用之銀行授信餘額以及於2019年8月12日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簽署並已動用之銀行授信餘額,(2)支應借款人符合法令和本基金目的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取得或開發所需之支出及費用,(3)支應本基金所持有之不動產之營運所需支出及費用 (如:裝潢、修繕、戶外綠地改造等),及 (4)其他符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計畫中關於借入款項目的之規定。 (三)擔保品:以「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1)台茂購物中心部分樓層(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 112號1樓、2樓、3樓、4樓); (2)大都市國際中心部分樓層(坐落於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0樓、10樓之1、 102號10樓、12樓、12樓之1,以及地下三層之5個停車位)為擔保品,並於首次動用日前完成設定(或完成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不低於授信總額度之百分之一百二十(120%)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不動產抵押權予授信銀行。(四)授信期限:授信期限係指「原始授信期限」以及「延長授信期限」:(1)原始授信期限:自首次動用日起算3年。惟如借款人未於本授信函簽署後三個月內完成首次動用,則自借款人簽署本授信函屆滿三個月之日起算原始授信期限。(2)延長授信期限:(a)借款人得要求(但授信銀行有權獨立評估並決定是否同意)延長本授信額度之授信期限3年 (「延長授信期限」);惟借款人應於原始授信期限屆滿日前至少6個月向授信銀行提出/遞交書面申請,逾期即不得再申請。(b)授信銀行如同意延長授信期限,應於原始授信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回覆確認。(五)動用期限:在滿足本授信函所訂 “首次動撥先決條件”及“其他各次動用先決條件”之前提下,借款人得於授信期限前一次或分次動用。(六)額度之償還:各次動用之貸款應於授信期限(或延長授信期限)屆滿時一次全部償還。(七)利費率及利息期間:新台幣貸款利率:1個月TAIBOR + 0.48% p.a.(1)1個月TAIBOR指依利息期間開始日之前2個銀行營業日Bloomberg資訊TAIBOR頁面於上午11時30分左右所報之台北金融業拆款1個月定盤利率(TAIBOR FIXING)。(2)貸款利率應自首次動用日起每1個月相對日為調息基準日,一年以365天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並以本案首次動用日後3個月以及其每3個月之相對日為付息日 (亦即各利息期間為1個月,但每3個月付息一次);若應付款日適逢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3)利息之法定營業稅及印花稅由借款人負擔。(八)強制提前清償:(1)本基金依授信合約相關規定處分擔保品所獲得之價金應依下列規定優先用於提前清償本授信案之授信餘額:提前清償本授信案之金額應不少於淨價金收入之65%;惟若於處分擔保品/提前清償後重新計算之擔保授信值低於本額度項下之未清償本金餘額,借款人應於收到授信銀行通知後30個銀行營業日內另進行其他相關部份之還款,確使擔保授信值不低於還款後之未清償本金餘額,(2)倘本基金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本授信案應立即自動提前到期,屆時,授信餘額應立即全部提前清償。(九)自願提前清償:於本授信案存續期間,除強制提前清償外,借款人得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自願提前清償本額度未到期之全部或部份餘額:1.已於提前清償日5個銀行營業日前以書面通知授信銀行;2.提前清償日須為付息日,若非為付息日,則借款人須負擔因提前還款致授信銀行所衍生之資金操作利率差價損失(break funding costs);3.每次提前清償金額最少為新台幣伍仟萬元,且應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整數倍或所有未償還餘額,惟經授信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依本條約定提前清償之授信金額部分,借款人得於授信期限前再行動用之。(十)稅捐及費用:擔保品之鑑價費用、保險費、抵押權設定(變更登記)費用及其它與本案相關之費用及登記規費均由借款人負擔。除授信銀行本身應付之所得稅外,其餘與本授信案相關之稅賦應由借款人負擔。若未來因法令變更所增加之稅捐或其他成本、費用,亦由借款人負擔。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