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3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事宜
申報種類: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公告日期:110/12/03
公司代號 | L2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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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號 | 01010T |
公告序號 | 1 |
發言人姓名 | 尤其偉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6-2139171 |
主旨 |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事宜 |
1.事實發生日 | 110/12/03 |
2.內容 |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訂定授信合約(以下簡稱本授信)。 一、事實發生日:110年12月03 日。 二、對象: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三、簽訂文件: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等授信文件。 四、借款主要內容:(一)授信總額度:新台幣貳拾億元整 中期授信額度。(二)授信用途:(1)支應本基金為取得符合法令及本基金目的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取得或開發所需之支出及費用。 (2) 支應本基金所持有之不動產之營運所需支出及費用 (如:裝潢、修繕、戶外綠地改造等)。 (3)其他符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計畫中關於借入款項目的之規定。(三)擔保品: 以「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部分信託財產為擔保品,並於首次動撥日前完成設定不低於授信總額度之百分之一百二十(120%)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不動產抵押權予授信銀行。(四)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係指「原始授信期限」以及「延長授信期限」 :(1)原始授信期限:自首次動用日起算 3年,惟首次動用不得晚於簽約日後6個月。(2)延長授信期限: (a)借款人得要求(但授信銀行有權獨立評估並決定是否同意)延長本授信額度之授信期限3年 (「延長授信期限」);惟借款人應於原始授信期限屆滿日 前至少6個月向授信銀行提出/遞交書面申請,逾期即不得再申請。(b)授信銀行如同意延長授信期限,應於原始授信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回覆確認。 (五)動用期限:在滿足後述「首次動撥先決條件」及 「其他各次動用先決條件」的前提下,借款人得於授信期限前依當時有效授信額度循環動用。 (六)額度之償還:到期一次償還。 (七)利費率及利息期間:新台幣貸款利率: 1個月TAIBOR + 0.68% p.a.(1)1個月TAIBOR指依利息期間 開始日之前2個銀行營業日Bloomberg資訊TAIBOR頁面於上午11時30分左右所報之台北金融業拆款1個月定盤利率 (TAIBOR FIXING );(2)貸款利率應自首次動用日起 每1個月相對日為調息基準日,一年以365天為計算基礎, 依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並以本案首次動用日後每3個月為付息日。(3)利息之法定營業稅及印花稅由借款人負擔。 (八)利息與違約金:除授信銀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 所適用之利率悉依授信函之約定為準,且借款人應於授信銀行正常營業時間至授信銀行營業處所清償債務。 如債務於非營業日到期,借款人應於次一營業日給付之。 借款人復同意,自債務之到期日起,至授信銀行實際受償日止, 就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債務,應以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應以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九)額度設立費:依每次動撥金額0.06%計算,並於各次動用 日後6個月內全額支付予授信銀行。 (十)自願提前清償: 本授信案存續期間,除強制提前清償外,借款人得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自願提前清償本額度 未到期之全部或部份餘額:1.已於提前清償日5個銀行營業日前以書面通知授信銀行;2. 提前清償日須為付息日, 若非為付息日,則借款人須負擔因提前還款致授信銀行所衍生之資金操作利率差價損失(break funding costs); 及3.每次提前清償金額最少為新台幣伍仟萬元, 且應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整數倍或所有未償還餘額, 惟經授信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十一)稅捐及費用: 擔保品之鑑價費用、保險費、抵押設定費用及其它與 本案相關之費用及登記規費均由借款人負擔。除授信 銀行本身應付之所得稅外,其餘與本授信案相關之稅賦應由借款人負擔,且若未來因法令變更所增加之稅捐,亦應由借款人負擔。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