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2/21 公告受託機構運用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交易
申報種類: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者
公告日期:109/02/21
公司代號 | L2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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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號 | 01010T |
公告序號 | 1 |
發言人姓名 | 尤其偉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6-2139171 |
主旨 | 公告受託機構運用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交易 |
1.事實發生日 | 109/02/21 |
2.內容 | 公告樂富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受託機構依信託計畫購入「大都市國際中心部分樓層」,並於109年2月21日與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契約)生效: 一、買入方式:公開標購取得。 二、本契約生效日:民國109年2月21日。 三、交易相對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買賣標的物之名稱、型態及地點: (一)名稱:「大都市國際中心部分樓層」(二) 型態:辦公大樓 (三)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二小段0052-0000地號之土地持分 5,234/100,000、0041-0000地號及0044-0000地號之土地持分各 3/100,000、0042-0000地號之土地持分3/900,000,及坐落於 前揭土地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下同) 九樓、九樓之1 、102號九樓、九樓之1,共4戶及羅斯福路二段 100、102號、和平西路一段2號房屋地下二層及地下四層停車位共6個 之建物與其附屬動產及設備。 五、不動產交易價格及付款條件:(一)總買賣價款為新臺幣608,000,000元(下稱「總價款」);(二)付款條件:1.頭款:買受人應於本契約生效之日後三個營業日內,開立金額相當於將總價款百分之30並扣除買受人前已繳付之 投標保證金及任何款項後之金額(亦即新臺幣122,400,000元整),抬頭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之支票,並交付予出賣人委託之台灣金服。2.第二期款:買受人應於出賣人已依本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辦妥買賣標的之 所有權移轉及過戶手續予買受人並完成塗銷抵押權登記後之當日 或次一營業日就買賣標的依據本契約第七條規定進行點交, 並於買賣標的之點交日當日,開立金額相當於總價款百分之70 (亦即新臺幣425,600,000元,惟應扣除買受人依據本契約第四條 第二項第四款代出賣人支付之任何款項),抬頭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支票, 並交付予出賣人委託之台灣金服。 六、購入價格與專業估價者所估價格 差異說明:不動產估價價值:1.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新臺幣611,162,000元(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2.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臺幣605,000,000元 (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本基金以新臺幣608,000,000元得標並買賣成交 ,此價格低於兩家鑑價機構之平均價格新臺幣608,081,000元 (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七、不動產決定購買因素及決策單位:(一)決定購買因素:1.目前市場上整棟的收益型辦公室大樓稀缺, 多數為零星出售的部分樓層,本基金已持有大都市國際中心部分樓層, 成功增購本案標的辦公室收益占整體收益預估將有所提升, 亦可進一步分散投資風險。(二)決策單位:受託機構 1.依據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 ,受託機構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行為, 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普通決議後為之:(1)受託機構取得不動產或 不動產相關權利達本基金投資不動產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或(2)本基金取得價格超過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所載 該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價值百分之一百零五或所有估價報告書中 最高估價價格(以兩者中較低為準)。2.本基金本次購入價格為 新臺幣608,000,000元,未達本基金投資不動產總金額之 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購買價格未超過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所載該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價值百分之一百零五或所有 估價報告書中最高估價價格(以兩者中較低為準),爰此, 本次取得不動產未有須提請受益人大會決議之情事, 而由受託機構參酌專業估價師事務所估價結果及不動產管理機構 之建議購入「大都市國際中心部分樓層」。特此公告。 |